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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兰资环院〔2021〕54号)

2021年09月06日 08:34 点击:[]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960》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1524日第九次院务会审定,现将《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我校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和书本费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勤工助学、学院助学金和其他资助等。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共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及资金的分配,计划财务处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教务处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二级学院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与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在每生每年230043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视情况分23档,其中分为2档的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和4300元,分为3档的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3300元和4300元。

(四)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减免学费和书本费。在脱贫攻坚和脱贫攻坚政策延续阶段,对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且正常在校就读的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减免学费和书本费,每生每年5000元,其中学费4500元,书本费500元。

(六)勤工助学。校内固定岗位按自然月计酬,每月1500元整。校内临时岗位如需按小时计酬,标准为每小时15元整。

(七)学院助学金和其他资助的资助标准由当年学校事业收入决定。

第三章 资金分担

第五条 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划分,学生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共同承担。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减免学费和书本费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计划财务处会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加快资助资金执行进度。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各二级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各二级学院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保证享受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对于因工作疏忽,出现漏统、漏报人数,造成资金漏发、错发的二级学院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核实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名额,坚决杜绝通过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自身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按不低于4%的标准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在资金落实中,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四条 鼓励合作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五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校下发的各类奖助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原《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兰资环院〔2020122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兰资环院〔201971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兰资环院〔2019323号)同时废止

附: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阶段

1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5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减免学费和书本费实施细则

6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7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助学金实施细则

8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9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其他资助实施细则

 

1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学生人数的前10%,必修课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其他课程保证合格,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6.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年级学生人数的前10%者,必须有突出表现者,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突出表现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条 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评审采取各二级学院推荐、全院公开演讲、评委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定,不按二级学院、班级人数分配名额。

在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过程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规范评审程序,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从学生申请开始,在班级、年级、各二级学院、全院的各级评审过程中,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时间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做到在班

级、各二级学院、全院范围内的各级公示时间都不少于5个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等情况不计入5个工作日之中;如果公示过程中出现问题,各二级学院、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必须认真核实并妥善处理。

第四条 材料填报

(1) 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填写《XXXX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表格为一页,正反面印制并填写,不得随意增加页数;

(2)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需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盖章;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

(3)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应为评审工作开展学年的上一学年,如2012年秋季学期填表申请国家奖学金,表格标题中学年应填写“2011- 2012学年”,以此类推;

(4)表格中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5)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院相关部门填写;

(6)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年级排名,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7)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8)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理由必须充足,能明确体现每名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优秀表现和突出特点,不能千篇一律,甚至出现雷同;

(9)表格必须体现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10)表格“院(系)意见”栏中,必须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明确评价参评学生各方面表现,不得只简单填写“同意”、“同意推荐”等字样作为所在二级学院意见;签名处必须为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的签名和二级学院公章,不能用二级学院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11)表格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

(12)申请表上的填表时间必须按照评审程序填写,从学生申请开始,到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二级学院出具推荐意见,完成校内公示,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每个步骤要严格按照完成时间认真填写,不应出现违反时间逻辑的情况;

(13)每年920日前上报结果,表格一律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助学金。

1-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1-1

20 20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主要获奖

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

 

 

 

 

 

 

 

                                     申请人签名(手签)


























 

推荐理由

(100)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系)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月 日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指标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而确定。

第二条 申请条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职生,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前10%,必修课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其他课程为合格;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2.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奖励金额,每年930日前,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3.各二级学院采取在全院公开演讲,评委公开评审的方式,按年级统一评审,不按班级人数分配名额。各二级学院将评审结果向全学院师生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各二级学院于每年10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送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审结果后,向全院师生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学院统一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5.根据上级审批的指标和数额,每年1231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造表,学院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和诚信档案。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院助学金。

2-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1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3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认定的基础上按确定的相应档次和标准而发放的资助金。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在我院取得学籍就读的专科(高职)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勤奋学习,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7.学年正考成绩不及格科目不多于2门。

第四条 申请、认定、评审程序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认定的基础上获得资格的学生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于每年9月份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1)。按照省教育厅下拨的计划和标准,各二级学院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学院于当年11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学院逐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里。

第五条 专科(高职)学生资助标准。根据每年国家下达的受助学生人数标准和金额,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的资助经费,并按照学院认定的贫困学生人数,将资助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具体标准依据国家下达的标准和金额确定。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凡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予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复查一次,若家庭经济状况受外界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发生变化,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核实后报学院资助办公室,可对档次和标准适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学院在进行名额分配时,将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九条 学院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助学金。学生上报银行卡号户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相符,并由本人复核确认签字。在发放过程中学生丢失银行卡应立即与二级学院联系,更换新办理的银行卡号,因学生个人不及时告知更改卡号造成助学金无法发放到位的,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因辅导员、二级学院或学院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200 元/每人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取消当年辅导员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受助学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每学期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义务劳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终止享受国家助学金

1.对休学、转学、退学的学生,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2.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学年正考成绩不及格科目达3门者,终止发放助学金;

3.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因恶意拖欠学费或住宿费者,取消本学年国家助学金享受资格;

4.在校期间有偷窃、赌博、酗酒、抽烟、打架、在校外包夜上网、租房,受到处分和通报,取消本学年国家助学金享受资格;

5.在校期间使用高档手机、电脑,消费标准较高者,取消本学年国家助学金享受资格。

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意见

 

(公章)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4

甘肃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四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4-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交至学院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五)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八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4-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如已交学费,还需提供银行卡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九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县级征兵办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征兵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4-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4-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4-3.国家助学贷款一次性还款计划书


4-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

关系

□中央

□地方

政治面貌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学号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省(区/市) (//) 县(市//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签字:

单位公章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4-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申请类型

(二选一)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学号


院系


专业


班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年月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是 □否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第一学年

学费(元)


第二学年

学费(元)


第三学年

学费(元)


第四学年

学费(元)


第五学年

学费(元)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

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

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4-3

国家助学贷款一次性还款计划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就读学院、年级及专业: )在就学期间,共向 银行名称)申请生源地(校园地)助学贷款   笔,总计贷款金额  元(大写: ),利息 元(大写: ),已偿还本息 元(大写: )。截止 日,贷款本息余额为 元(大写: )。本人于 月应征入伍服兵役(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款  元(大写: )。现保证本人(或家人)在收到资金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一次性支付给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部分自行解决。

本人姓名(签字):     

  月  

(借款人)在上述一次性还款计划书中填写内容属实,特此证明。

学校资助部门盖章:

  月   日

注: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款为学校财务处确认金额,往届生如有利息也包含在内。本计划书一式两份,一份学生留存,一份学校留存。


5

甘肃省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减免学费和书本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职(专科)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职学校)。

第二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指具有我院正式注册学籍且正常在校就读、生源地为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的学生。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于每年1010日前将《甘肃省高职(专科)院校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新生名单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于每年1020日前将《甘肃省高职(专科)院校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新生名单汇总表》(附件1)加密拷盘形式报省教育厅统一比对建档立卡学生名单。

第四条 省教育厅联合省扶贫办于每年1030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收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甘肃省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确认表》(附件2)和《甘肃省高职(专科)院校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建档立卡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3)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再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省教育厅将审核汇总后的名单及相关材料下发各市州教育部门,同时报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至各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资金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免学费和书本费资金一次性按标准全额发放。

第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通过学生家长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免学费和书本费资金,不得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发放。

第九条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对享受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的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每年121日前,各市(州)教育部门要将当年高职(专科)学生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执行情况报告及年度统计汇总表(附件4)报至省教育厅,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

5-1.甘肃省高职(专科)院校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插花型贫困县新生名单汇总表

   附5-2.甘肃省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 庭学生信息确认表

   附5-3.甘肃省高职(专科)院校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插花型贫困县建档立卡学生名单汇总表



9-2

甘肃省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确认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

面貌


入学前户口


家庭人口数


毕业学校


学籍号


孤残

单亲

烈士子女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讯地址

市(州):

县(区):

行政/自然村:

邮政

编码


联系方式

学生电话


家长电话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

单位

职业

年收入

(元)

健康

状况

































学生所在高职

(专科)院校做

在校生认定

经办人签字:

 

 

(加盖公章)

 

学生

本人

承诺

承诺:

(学生签字)




























注:1.此附件一式两份正反打印,一份学校留存,一份报省教育厅。

   2.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3.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甘肃省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确认表》交学校,未按时交表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详细信息

 

持卡人姓名:

 

开户行名称:

一卡通卡号:

 

户主联系方式:

将一卡通复印至此,也可单独复印后裁剪粘贴。

 

 




 


 

 


6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办公室、财务、人事、学工、教务、宣传、招生、就业、保卫、后勤、图文信息中心、团委等部门支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管理、组织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具体日常事务:(一)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二)做好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的拓展,考察聘用单位资质,承接、组织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做好校内勤工助学经营性实体的监督和管理。(三)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拟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酬建议标准,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四)按照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组织协调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推荐符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开展本二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劳动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每年应至少开展两次面向本单位全体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培训内容必须包括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业务培训。无故未参加培训的学生,设岗单位有权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从事服务型岗位工作为主。按照职责设置岗位,设岗原则具体包括:(一)设立勤工助学岗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随意大量增设岗位;(二)勤工助学岗位所从事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规章制度;(三)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四)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 不设勤工助学岗位的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涉密工作;(二)涉及国家、学校或本部门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的工作;(三)明显超出学生身心承受能力的工作;(四)必须由教工亲自完成的业务工作、党务工作;(五)需长期跨校园工作或外派到校外其他单位的工作;(六)涉及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含废物)的工作;(七)涉及危险性仪器设备操作的工作;(八)实验技术培训的工作;(九)其它不适宜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向学院人事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设岗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经人事处核实为缺编的用工单位,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本条所指的人事编制指管理人员编制,不含专业教师编制数)。

第十三条 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报酬的岗位数不受第十二条的规定限制,由用工单位核定后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即可。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为主。

第十五条 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定期做好岗位计划和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设岗申请,设岗前须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设(变更)岗申请表》,并经用工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送人事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招聘、录用。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按更换岗程序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每学期末提出下学期勤工助学申请,通过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勤工助学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后,再由本人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同时兼顾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者。

第十九条 校内设岗单位在录用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固定岗工作应至少工作一个学期,学生离岗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设岗单位提出离岗申请,经设岗单位批准后做好相关工作交接,方可离岗。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以及遵纪守法和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情况等,考核的结果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自然月计酬,每月1500元整。学生从事校内临时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劳酬标准不低于654/月。实行计件制的,应当事先与聘用单位协商确定,并由聘用单位报学校核定(甘肃省民政厅公布2018年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54元)。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如需按小时计酬,标准为每小时15元整。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财务部门联合做出调整计划,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劳酬由聘用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和劳酬标准进行核算,每月结算一次。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财务处,将勤工助学劳酬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帐号中。学生可在次月的第十三个工作日后查询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到账情况;发放不成功学生的名单,可在设岗单位查询,由设岗单位对学生信息查证后申请为其补发。凡对劳动报酬有异议的学生,可在薪酬发放前向设岗单位提出异议,设岗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设岗单位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允许参加多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八条 在当年计划内的勤工助学岗位劳酬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从学校资助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有专门项目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酬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可擅自收集或传播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不可承担各类工作信息报送、发布的工作,不可虚报工作时数、冒名顶替领取薪酬。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学院暂停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责令该学生退还其薪酬中不当领取的部分。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学生的勤工助学资金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按设岗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一致的协议执行,由校外单位按协议规定的方式向学生支付。

第三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提供岗位应与学生学业相结合,并能提高参加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第三十四条 校外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经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与设岗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做兼职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意外损害,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7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助学

第一条 基本申请条件:

1.我院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学生;

2.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3.学习努力,必修课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必修课每门功课不低于 60 分,其他课程合格,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 20 名;

4.团结同学,品德高尚,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5.无挂科、旷课(自习)8 学时(含)、旷早操 5 次(含)、

处分、通报等违纪行为;

6.家庭经济困难,勤俭朴素。

第二条 学院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于每年9月份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7-1)。按照学院下拨的计划和标准,各二级学院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学院于当年1115日前完成评审。

第三条 学院助学金按每年实际经费确定获奖比例和标准。

第四条 学院每学年对学院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学院安排,严格按照规定和比例评出获助学生人数,并报送学院审批。

7-1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8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困难补助

第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情况,提供一定的困难补助。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是指在学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2.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3.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4.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5.学生就读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

6.我院及重要联系单位对口扶贫、精准扶贫点由单位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

7.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根据当年事业收入及学生受难程度,经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研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受助学生在同一学年中不可重复申请。

第五条 学生申请补助的程序:

1.学生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程度以及申请理由,交二级学院辅导员进行审核;

2.对于提出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须由其所在班级同学进行集体讨论,并由辅导员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3.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将申请学生信息进行汇总,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汇总表》,并将学生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4.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学生资助工作会议最终确定补助额度,并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补助:

1.具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性的;

2.具有高消费行为或生活奢侈浪费的;

3.在外租房的;

4.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的;

5.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生产投资等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学生生活发生困难的;

6.学习不刻苦,经常旷课、迟到,一学年有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7.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从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8.受到学校或院(系)纪律处分的。

第七条 相关要求:

1.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2.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

3.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主要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8-1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困难申请表

本人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意见

 

(公章)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附九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其他资助

第一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我院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以上,学费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标准给予代偿。学费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学费和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际金额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扣除),每生每学年不超过 8000 元。

第二条 学费减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特别困难的学生,适当给予减免学费;按照政策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学费减免;按照政策对我院对口扶贫地区学生进行学费减免;按照政策对在我院就读的职工子女进行学费减免。程序是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核实后上报,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拟出减免报告提交院务会研究确定。

第三条 “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院贯彻落实教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筹集到学费、住宿费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认定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确保被录入我院的学生无一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条 社会捐资助学金。学院拓展渠道积极吸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在充分尊重捐资单位(或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资助方和学院共同商定助学金的名称、奖励额度、资助对象和使用办法等具体事项,并签订相关协议或制订基金章程,组织评定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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